近日,我们接到反映,一起普通的劳动者工龄认定事件,在无锡市演变成一场长达数年的“拉锯战”,其间波折与遭遇,令人深思。
据当事人陈述,其早年被招录为“农村合同制工人”,自1985年起(依据提供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合同》等文件)即进入无锡市粮食系统工作,档案齐全。在其办理退休手续,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时,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历史档案,确认了其相关工龄并出具了认定书。
然而,此事上报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却遭遇了截然不同的对待。市局不仅不予承认区局的认定结果,甚至传出“当事人与区人社局关系不正常”的言论。为自证清白,当事人与锡山区人社局共同将情况反映至当时的无锡市纪委书记王*春处。
据悉,王书记对此事高度重视,曾专门派人赴锡山区人社局及当事人原工作单位(无锡市粮食局)调查核实,并作出了明确的书面批示,要求市人社局“妥处”。这本应成为推动问题解决的转折点,但事态发展却出乎意料。
当事人称,市人社局至今未敢公开王书记的批示内容,在向市里汇报时,也仅选择性汇报了部分情况。更令人不解的是,原经办此事的社保处负责人被调往延安学习半年,随后又参与市政府联合办公,“人都找不到”,导致处理流程被人为中断、无故延长。
最终,因工龄认定争议迟迟未决,当事人的退休手续被拖延至61周岁方才办理,期间还被要求补缴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费用。一句“属地管辖”的回复,似乎又将皮球踢回原点,而区局早已认定的事实,在市局层面却寸步难行。
一个关键细节,凸显了历史遗留的管理问题: 当事人指出,争议的核心源于一份关键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文本填写的终止日期为“1992年12月”,但其下方劳动部门(现人社局的前身)的审批盖章日期却是“1992年2月”。这种“日期矛盾”,加之单位在1992年10月才发放劳动保障卡等因素,导致了当事人当年未能形成连贯的社保手续,也未能获得规范的辞退证明。当事人强调,这恰是当年劳动部门在合同管理与用工衔接上存在不规范操作所遗留的问题,如今却成为工龄认定的主要障碍,后果需由个人承担。
核心争议点在于,市局依据一份1991年的市级文件进行“统一处理”,但当事人的合同明确延续至1992年。当历史遗留的“不规范”遇上现行政策的“一刀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安放?上级纪委领导明确批示要求“妥处”的事件,为何能被长期搁置甚至隐瞒?
这引出了几个必须追问的问题:
1.效力之问:一份明确标注“列入本人档案”、盖有单位公章、记录连续工龄的历史审批表,其法律和事实效力究竟该如何界定?难道不如后来的某种说法或解释?
2.标准之问:认定工龄,尤其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工龄,究竟应以什么为标准?是当事人持有的、连贯的原始档案,还是其他?
3.尊重之问:这些泛黄的纸张,承载的不仅是个人的工作履历,更是一个时代的印记。当个人手持如此明确的原始证据,却难以证明自己,我们该如何保障每一位劳动者历史贡献被准确计量和尊重的权利?
我们期待,有关方面能直面这些清晰无误的原始材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审视这段历史,给劳动者一个经得起检验的答复。让每一份付出都被诚实记录,让每一段工龄都得到应有尊重,这是最基本的公平。
(为保护隐私,文中使用化名,并对图片中敏感信息进行了必要处理。所有展示材料均为当事人合法持有的个人历史档案。)
(本文转自百度百+ 一缕阳光RWP ID为: 1799995291218728 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4816171667505000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